晋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产权交易服务费收费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1-10 14:37
为规范晋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产权交易业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规定,参考产权行业收费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交易中心进行的各类产权交易业务的收费行为,包括股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转让、资产租赁等。
二、收费标准
1、股权转让类
(1)企业股权转让以协议方式成交的,转让方交易服务费以成交金额为基础采取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具体如下:
交易成交金额(万元) | 差额计费率 |
1000(含1000)以下 | 1.50% |
1000-10000(含10000)部分 | 0.50% |
10000以上部分 | 0.05% |
企业股权转让以竞价方式成交的,转让方交易服务费转让底价部分按照协议成交计费比率计算,增值部分按照不高于10%的比率计算。
单笔收取服务费不低于10000元。
(2)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按照不高于成交金额的5%计算,单笔收取服务费不低于10000元。
2、资产转让类
资产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持有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等资产对外转让。
(1)以协议方式成交的,转让方交易服务费按照成交金额的2.5%收取。
以竞价方式成交的,转让方交易服务费成交金额中的转让底价部分按照2.5%收取,增值部分按照5%收取。
(2)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按照成交金额的5%收取。
3、企业增资类
增资企业及投资方交易服务费按照募集资金金额的2‰分别收取,单笔服务费不低于10000元。
4、资产租赁类
资产租赁交易服务费按首年平均月租金金额减半单项收取。
三、项目净资产评估值为负值的,计费基础不以成交金额计算,以净资产评估值的绝对值计算。
四、挂牌项目未成交的,可以向委托方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方收取为组织交易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对于特困企业的产权交易,交易服务费可根据实际适当减免。
六、服务费一般以人民币结算。同一项目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分别支付服务费。
七、其他项目和特殊项目收费标准,由交易各方与交易中心另行协商确定。
八、本办法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晋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技术支持: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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