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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产权交易服务费收费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1-10 14:37

        为规范晋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产权交易业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规定,参考产权行业收费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交易中心进行的各类产权交易业务的收费行为,包括股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转让、资产租赁等。

        二、收费标准

        1、股权转让类

        1)企业股权转让以协议方式成交的,转让方交易服务费以成交金额为基础采取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具体如下:

         

        交易成交金额(万元)

        差额计费率

        1000(含1000)以下

        1.50%

        1000-10000(含10000)部分

                      0.50%

        10000以上部分

                      0.05%

         

        企业股权转让以竞价方式成交的,转让方交易服务费转让底价部分按照协议成交计费比率计算,增值部分按照不高于10%的比率计算。

        单笔收取服务费不低于10000元。

        2)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按照不高于成交金额的5%计算,单笔收取服务费不低于10000元。

        2、资产转让类

        资产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持有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等资产对外转让。

        1)以协议方式成交的,转让方交易服务费按照成交金额的2.5%收取。

        以竞价方式成交的,转让方交易服务费成交金额中的转让底价部分按照2.5%收取,增值部分按照5%收取。

        2)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按照成交金额的5%收取。

        3、企业增资类

        增资企业及投资方交易服务费按照募集资金金额的2‰分别收取,单笔服务费不低于10000元。

        4、资产租赁类

        资产租赁交易服务费按首年平均月租金金额减半单项收取。

        三、项目净资产评估值为负值的,计费基础不以成交金额计算,以净资产评估值的绝对值计算。

        四、挂牌项目未成交的,可以向委托方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方收取为组织交易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对于特困企业的产权交易,交易服务费可根据实际适当减免。  

        六、服务费一般以人民币结算。同一项目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分别支付服务费。

        七、其他项目和特殊项目收费标准,由交易各方与交易中心另行协商确定。

        八、本办法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晋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技术支持: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号:晋 ICP 备 05001036号 网站标识码:1405000056

        晋公网安备:1405000200013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