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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月一例:如何认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案例介绍】

          符某于2012年6月进入某公司工作。2018年10月22日晚23点,符某与他人外出聚餐后返还公司宿舍时,因大门关闭欲攀爬翻越栏杆,被值班警卫发现并制止。双方因入厂手续问题发生短暂争执后被其他警卫拉开。2018年12月13日,公司以符某对其他员工有暴力行为,符合公司规章第十六项“对公司主管、主管家属或其他同仁实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之行为者”的相关规定,单方解除与符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符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符某与公司警卫因进宿舍门刷卡事宜产生口角,其行为确有不当,应予严肃教育。双方虽有身体接触,但接触时间较短,亦未对警卫造成伤害,认定符某行为已经达到“实施暴行”程度并据公司规定予以辞退,无论从其情节还是后果考虑,惩处过重。公司据此解除与符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遂判决公司向符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6万余元。

          【法官评析】

          随着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的不断发展,公司规章制度作为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一环逐步趋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在用人单位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行使自主管理权时,因不当适用有关处罚条款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人民法院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裁量:

          第一,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同时,该条第三款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所依据的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符某应当予以遵守。

          第二,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规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严重违纪行为的规定是否公平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具有举证责任。符某与公司警卫虽有身体接触,但接触时间较短,亦未对警卫造成伤害,认定符某行为已经达到“实施暴行”程度并据公司规定予以辞退,无论从其情节还是后果考虑,惩处过重。此外,公司亦无举证证明符某有重大侮辱行为,故符某的行为不属于公司规章制度第十六项所规定的情形。

          第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对于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也有规定,应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资料来源:中工网                编辑:靳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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