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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金顺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来源: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3-01-06 09:50:51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罚〔2022〕170号


        山西金顺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0704831913

        地  址:山西省晋城市开发区金匠工业园区东阳社区南岺

        法定代表人:原加加

        2022年10月25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现查明,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道路积尘严重,车辆经过时无组织扬尘明显。

        以上事实有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未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8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晋市环罚告字〔2022〕170号)告知了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规定期限内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Q-17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陆万捌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泽州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账号:0506029411200530010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违反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 1月 6日

        违反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制度的

        罚款幅度裁定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建议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

        比例

        程度

        百分值(X)

        1

        违法事实情节

        违法行为类型

        20%

        应清扫、洒水的

        5%<X≤10%

        8%

        排污去向

        10%

        工业区和其他地区

        1%<X≤5%

        3%

        废气类别

        10%

        工业废气(含粉尘)、工地扬尘

        3%<X≤7%

        5%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0%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5%<X≤9%

        7%

        两年内违反次数

        10%

        1次

        3%

        3%

        2

        整改情况

        是否停止违法并进行改正

        10%

        已停止违法,未进行改正

        3%<X≤8%

        6%

        3

        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

        20%

        轻微(1级)

        1%≤X≤5%

        3%

        4

        经济承受度

        企业规模大小

        5%

        小型企事业单位

        -3%≤X<0

        -3%

        5

        地区差异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5%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数值(加减5%)

        -5%≤X≤5%

        0

         计

        百分值

        32%

        裁量表计算数额

        6.4万元

        重污染天气上浮

        7%

        罚款金额

        6.8万元

        计算方法:

        1、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2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

        2、重污染天气期间,橙色预警:在裁量表计算数额的基础上上浮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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