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罚〔2022〕170号
山西金顺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0704831913
地 址:山西省晋城市开发区金匠工业园区东阳社区南岺
法定代表人:原加加
2022年10月25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现查明,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道路积尘严重,车辆经过时无组织扬尘明显。
以上事实有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未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8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晋市环罚告字〔2022〕170号)告知了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规定期限内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Q-17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陆万捌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泽州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账号:050602941120053001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违反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 1月 6日
违反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制度的
罚款幅度裁定
序 号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建议 | |||
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 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X) | ||
1 | 违法事实情节 | 违法行为类型 | 20% | 应清扫、洒水的 | 5%<X≤10% | 8% |
排污去向 | 10% | 工业区和其他地区 | 1%<X≤5% | 3% | ||
废气类别 | 10% | 工业废气(含粉尘)、工地扬尘 | 3%<X≤7% | 5% |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10%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5%<X≤9% | 7% | ||
两年内违反次数 | 10% | 1次 | 3% | 3% | ||
2 | 整改情况 | 是否停止违法并进行改正 | 10% | 已停止违法,未进行改正 | 3%<X≤8% | 6% |
3 | 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 | 20% | 轻微(1级) | 1%≤X≤5% | 3% |
4 | 经济承受度 | 企业规模大小 | 5% | 小型企事业单位 | -3%≤X<0 | -3% |
5 | 地区差异 |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 5% |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数值(加减5%) | -5%≤X≤5% | 0 |
合 计 | 百分值 | 32% | ||||
裁量表计算数额 | 6.4万元 | |||||
重污染天气上浮 | 7% | |||||
罚款金额 | 6.8万元 |
计算方法:
1、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2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
2、重污染天气期间,橙色预警:在裁量表计算数额的基础上上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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