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罚〔2022〕176号
晋城市康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751534214E
地 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西环路(晋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苗匠公交场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祁育钢
2022年11月25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现查明,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对晋E69512机动车出具的汽车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显示,环境温度为7.2℃(280.35 K),而现场机械式温湿度计环境温度测定值为10℃(283.15 K),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附录B 5.4.2 规范要求。
2.你公司9月份对晋EM3484、晋ETV245机动车进行检测时,未如实填写额定功率、额定转速,且在未按《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附录B 4.2.11、B 2.3.2.4规范要求进行检测的情况下,出具汽车排放检验合格报告。
以上事实有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测过程数据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7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晋市环罚告字〔2022〕176号)告知了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规定期限内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Q-22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
2.罚款壹拾伍万伍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泽州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账号:050602941120053001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罚款幅度裁定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 1月 6日
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罚款幅度裁定
序 号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建议 | |||
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 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X) | ||
1 | 违法事实情节 | 违法行为类型 | 40% | 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3辆以下的 | 5%≤X≤15% | 11% |
两年违反次数 | 20% | 1次 | 10% | 10% | ||
2 | 整改情况 | 是否停止违法并进行改正 | 10% | 已停止违法,未进行改正 | 3%<X≤8% | 7% |
3 | 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 | 20% | 轻微(1级) | 1%≤X≤5% | 4% |
4 | 经济承受度 | 企业规模大小 | 5% | 小型企事业单位 | -3%≤X<0 | -1% |
5 | 地区差异 |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 5% |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数值(加减5%) | -5%≤X≤5% | 0 |
合 计 | 百分值 | 31% | ||||
罚款金额 | 15.5万元 |
计算方法: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5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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