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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城市康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来源: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3-01-06 10:20:18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罚〔2022〕176号


        晋城市康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751534214E

        地  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西环路(晋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苗匠公交场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祁育钢

             2022年11月25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现查明,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对晋E69512机动车出具的汽车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显示,环境温度为7.2℃(280.35 K),而现场机械式温湿度计环境温度测定值为10℃(283.15 K),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附录B 5.4.2 规范要求。

        2.你公司9月份对晋EM3484、晋ETV245机动车进行检测时,未如实填写额定功率、额定转速,且在未按《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附录B 4.2.11、B 2.3.2.4规范要求进行检测的情况下,出具汽车排放检验合格报告。

        以上事实有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测过程数据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7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晋市环罚告字〔2022〕176号)告知了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规定期限内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Q-22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

        2.罚款壹拾伍万伍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泽州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账号:0506029411200530010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罚款幅度裁定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 1月 6日

                    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罚款幅度裁定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建议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

        比例

        程度

        百分值(X)

        1

        违法事实情节

        违法行为类型

        40%

        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3辆以下的

        5%≤X≤15%

        11%

        两年违反次数

        20%

        1次

        10%

        10%

        2

        整改情况

        是否停止违法并进行改正

        10%

        已停止违法,未进行改正

        3%<X≤8%

        7%

        3

        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

        20%

        轻微(1级)

        1%≤X≤5%

        4%

         4

        经济承受度

        企业规模大小

        5%

        小型企事业单位

        -3%≤X<0

        -1%

        5

        地区差异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5%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数值(加减5%)

        -5%≤X≤5%

        0

         计

        百分值

        31%

        罚款金额

        15.5万元

        计算方法: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5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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