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欢迎访问晋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 办事指南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审查备案
        发布时间:2021/02/20     字体显示:

         

        事项名称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审查备案
        事项编码2000-Z-00200-140000实施编码11140000012150356K2001023003W00
        权力部门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其他权力办件类型承诺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对象法人是否收费不收费
        收费依据不涉及收费收费标准不涉及收费
        行使层级省级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是否进驻大厅是否可网上办理
        是否一窗办理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是否就近办是否一次办
        办理深度二级标准(网上申报,原件预审)到现场办理次数1次
        咨询电话0351-3580751政务中心投诉电话0351-7731315
        通办范围全省数量限制无限制
        是否依企业、群众申请办理结果名称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结果
        结果样本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结果.png
        申请条件

        1、具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2、具有依据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对首次上市产品的检测报告结论;
        3、企业对准备备案的消毒产品进行了卫生安全评价并合格。

        申报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规格份数出具单位材料要求材料下载
        1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 
        纸质版/电子版
        申请人自行提供必要 
        空表下载
        2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 
        纸质版/电子版
        申请人自行提供必要 
        3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供核验)复印件1份 
        纸质版/电子版
        申请人自行提供必要 
        4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消毒产品检验报告(具有检验资质机构提供的)等复印件1份 
        纸质版/电子版
        申请人自行提供必要 
        平台流程
        申请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企业登录山西省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备案信息平台提交资料。省卫健委1
        备案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相关标准的给予备案,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退回资料。省卫健委18
        公示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符合备案要求的向社会公开。省卫健委1
        办理流程图
        办理流程图
        特别程序
        设立依据
        1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订)
        条款名称第二十九条
        条款内容第二十九条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
        法律法规名称《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条款名称第十四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第十四条第二款 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时,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打印此页】【收藏此页】 
        机构概况 | 联系我们 |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本站由晋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办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或建立镜像 ALL Right
        地址:中国·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凤台西街2179号 邮政编码:048000 联系电话:0356-2024061
        Copyright © 2016, wjw.gzbccc.com 晋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网站地图
        备案号:晋ICP备05001036号 网站标识码:1405000027